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白石书画院是一个由全国书画界名家和优秀人才组成的高层次文化艺术群体,是集创作、研究、交流、展览、评级、鉴定、收藏、教学培训、文化用品制作销售等为一体的专业书画院,是联系广大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展示书画家艺术才华和风采的最佳平台。
第二条 白石书画院以新时代习近平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广泛团结、组织各地各界书画家、书画艺术工作者和社会有识之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三条 白石书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种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白石书画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与各地各界书画界朋友的联系与交流,为其提供自我展示和宣传平台。
第五条 白石书画院积极开展创作、研究和书画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六条 白石书画院主动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和百姓服务。
第七条 白石书画院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实现多赢。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白石书画院由会员、院聘书画家、研究员和院士等组成。会员分单位类会员和个人类会员。单位类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白石书画院批准设立的分院,写生创作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及行业书协、美协,根据申请,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具备相关条件的可成为理事单位。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和品德素质,符合入院条件,赞成本院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白石书画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部分突出的会员可成为院士。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由本人申请,有两名会员或者一名院士推荐,具备入会条件者,履行程序,可申请加入白石书画院。
第十条 白石书画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决议和维护本院形象及声誉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院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处理。
第四章 院士
第十二条 凡国家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白石书画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本院评审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院士必须是各省区直辖市以上书协、美协会员和行业书协会员,优秀书画艺术工作者和为书画艺术作出突出贡献者也可申请。
第十三条 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院刊、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四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3、入本院时需交3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
4、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五条 白石书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院委会,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院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书画院规划及工作计划。
2、批准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薪资待遇、分配体制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副院长等重要职位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书画家、鉴定专家等人员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院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白石书画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书画展销,社会捐助,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九条 白石书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分院(写生、创作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下同)
第二十条 为加强和促进广大书画家和艺术家的的交流与合作,共谋文化产业发展,白石书画院将在全国各地和国外设立分院和写生创作基地等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办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志于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和发展者。
2、有善心和激情,愿意牺牲自己利益,为社会慈善公益奉献者。
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固定办公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艺术院团、文化艺术公司、广告传媒公司、书画院、工作室。
4、有良好声誉和群众基础,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者。
5、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愿意为广大书画工作者和书画家服务者。
第二十二条 经白石书画院批准成立的分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和工作,按时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白石书画院支持、帮助和指导各分院的工作,重大事项和活动必须报本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白石书画院章程由院委会通过,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院委会。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